加强人大监督,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标志着人大常委会监督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但从目前人大实施监督的情况来看,现实的地方人大监督同监督法的要求相比,同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
一是认识上有误区。从人大常委会自身看,缺乏主体意识,怕监督多了影响工作,监督硬了影响工作,不敢大胆监督,导致监督乏力。从被监督的“一府两院”看,缺乏法律意识,把人大监督当成揽权力、搞形式、找岔子,不主动接受监督,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二是体制上有制约。人大的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不包括党委。但是现实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真正分开,党委的决策往往代替了权力机关的决定,党政联合发文做出的决定往往造成人大监督的被动。三是力度上有欠缺。目前,人大监督还存在“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等不良倾向,对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往往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虽然监督工作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不佳。四是能力上有局限。年龄、知识结构不合理,精通法律法规、熟悉人大业务人员偏少,大部分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兼职,履行人大职务受到时间、精力、能力的限制。再加上有些人大干部心态不端,总认为到人大工作就是到了二线,就是组织上对其进行职务照顾、休养生息。因此,有事不上、有能不用,监督缺乏志气和胆气,致使人大监督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要克服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强化工作措施,着力加快以下“五大转变”:
一、增强责任意识,在监督认识上从“无关紧要”向“至关重要”转变。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清醒的认识到,人大依法开展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法定职权,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共同决定的。不承认、不尊重、不履行人大监督权,就是不承认人民的政治权利,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作为人大自身来讲,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明确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力,更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权,就是对人民的失职。特别是要坚决纠正“人大是二线”、“人大无作为”的错误理解,克服怕得罪人、怕影响关系的顾虑,以“在其位谋其政”的事业心、责任感,切实担负起监督工作重任,理直气壮而又热情高昂地开展依法监督,向有悖于民主法制的现象斗争。作为地方党委来讲,要正确认识到,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党委对“一府两院”的领导,在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要求他们搞好工作。人大行使监督权,实质上就是为党委分忧。只有更好地支持人大行使监督权,才能更好地将党委主张与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作为“一府两院”来讲,要正确认识到,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人大的监督,是一种国家体制,法定行为,而不是“揽权力”、“无事找事”,必须虚心接受人大的监督,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
二、增强大局意识,在监督内容上从“事无巨细”向“突出重点”转变。人大监督工作同其它任何工作一样,既有轻重缓急,也有主次之分。当前,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存在着明显的“监督重点偏移”现象。有的经常开展对一般性、常规性问题的监督,回避对社会热点、难点和深层次问题的监督。监督重点的偏移,实质上是造成监督工作在低水平上徘徊的一个重要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确立“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思想,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一是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突出开展民主法治监督。经济建设是党的工作中心,也是人大的工作中心,人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党的工作中心。人大监督要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作用,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针对性地督促政府认真解决影响经济健康运行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好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保、移民、农民减负增收等工作重点和难点,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要围绕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突出开展财政监督。“严格管好钱袋子”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同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也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内容。要切实加强预算监督,成立专门的预算审查机构,集中一批专家学者,加强调查研究,实行预算审查的专家负责制,直接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把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审批落到实处,解决人大预算监督过多依赖政府部门而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是要将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由过去一年一度周期性决算报告审查改为借助审计手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加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力度,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三是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开展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突出社会反响强烈、群众普遍关注、舆论相对集中的焦点和热点,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解决中留下人大监督的坚实足迹,如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执行难、乱收费、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等问题抓好监督,努力确保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三、增强效能意识,在监督手段上从“程式监督”向“实质监督”转变。目前,人大监督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特别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极大的降低了人大监督实效和权威。必须坚决摒弃那些只讲形式不求实效的作法,既要规规矩矩走程序,更要扎扎实实求实效,把讲究形式与力求实效结合起来,把“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统一起来。一是要大力强化跟踪监督。监督法第二十七条为地方人大开展跟踪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要克服审过、查过、被监督对象报过整改措施就算结束的状况,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的事项进行及时跟踪检查,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符合审议意见或执法检查意见的要求,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对那些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破解难度大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重大问题,综合运用调查、听取专项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连续监督、追踪监督,力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二是要敢于启用刚性监督。近年来,地方人大采用监督手段多是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等。这些常规监督手段的使用虽然产生了应有的效应,但对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某些事项的监督却显得乏力,必须大胆运用具有惩戒性、强制性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敢于碰硬,敢于动真格,使地方人大监督“刚”起来、“硬”起来,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三是要严格施行监督处置。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置,是提高监督水平的关键一环。要定期考察选举和任命人员履职情况,对滥用职权者作出限期改正、免职、撤职的处置决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置决定;对由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宪违法和违反本级以上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的行为予以处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适用法律不当,事实认定不准的司法、行政执法案件,责成有关机关处置或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增强创新意识,在监督途径上从“护旧守成”向“探索求新”转变。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必须适应形势的不断变化,在探索监督新途径上下功夫。一是要在监督渠道上求“广”。要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深入走访群众等方式,主动征求群众意见和要求,拓宽人大监督与社会联系的渠道。要积极组织代表参加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了解社情民意,获取监督信息,拓宽人大代表发挥监督作用的渠道。要把人大监督、行政监察、党纪检查和检察监督结合起来,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权与人事任免权结合起来,使人大监督更加科学有力。二是要在监督方法上求“变”。要由面上监督向点面监督相结合转变。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全方位面上监督的同时,要把人大监督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代表议案、批评建议结合起来,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点”上的监督,做到以面找点,以点促面,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由“柔性监督”向“刚柔并重”相结合转变。不论是工作监督还是法律监督,在充分肯定监督对象工作成绩,凸现人大监督支持效应的同时,都要敢于直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敢于说“不”,敢于投否决票,决不能把人大监督当作“评功会”。三是要在调查研究上求“真”。只有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及时掌握形势,了解情况,了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监督工作有的放矢。要深入一线,深入群众,摸实情、知实数、看实效,保证调查研究结论的真实性、调查成果的实用性和决策依据的可靠性。要创新调查研究方式,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调查与个别走访相结合,开展视察与办理信访案件相结合,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各方面的意见,为人大监督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五、增强能力意识,在监督主体上从“一般要求”向“能当大任”转变。一是要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使命,必须加强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文化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在学习研究《监督法》上下功夫,熟悉基本法、掌握实体法、弄清程序法,切实增强队伍的履职能力。二是要优化监督队伍的组成结构。要改变事实上把人大当作“二线机构”的做法,在按照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选举、配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时,突出能力素质关口。特别是要逐步扩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比例,把懂经济、懂法律的专家型人才充实到人大常委会班子中来,把具备调查研究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文字写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的人配备到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来,避免因自身条件的“先天不足”而导致人大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局面。三是要加强人大干部的培养交流。在人大干部的使用问题上,普遍存在着交流慢,进得来、出不去的现象。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可以把一些优秀年轻干部先放在人大锻炼,增强他们的依法办事意识后再交流出去。这样,从事人大监督工作的同志才会觉得事业有奔头,才会真正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发展积极贡献自己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