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从法律上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身份作出了明确规定,表明人大代表作为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既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直接决定者,也是国家事务管理的管理者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从本质上讲,人大代表不是荣誉,也不是先进称号,而是政治职务,代表执行职务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以人民意志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法定政治行为。所谓代表职务,是法定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主要是通过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来实现,它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代表选区和选民依法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分组会议,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参加选举和决定任免,参加审议和表决。 二是积极参加各级人大统一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评议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主动开展就地持证视察,及时反映选区、选民的利益、要求和愿望。 三是在立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上负有主要责任,主动检查选区内各有关方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监督和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 四是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积极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协助国家机关推动工作。 五是立足本职,体察民情,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选区内的选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督促和推动当地政府解决选民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是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汇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总之,人大代表是不同选区选民的代表,其责任就是充分履行代表职责,全方位执行代表职务,全心全意做好代表工作,代表人民想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积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